排气筒作为废气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将废气排放到高空中,促进废气与周围大气的充分混合与扩散,显著减少对局部环境的直接污染,有效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高度根据焚烧量、废物类型确定,不应低于20m;须高于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焚烧处理能力<300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45m;焚烧处理能力≥300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60m;须高于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排放含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生产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米。排气筒还应高出本体建筑物3米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至少不低于15米。
摘自《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2007)
●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
● 当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 安全要求:应设置不低于1.2 m高的安全防护栏;承重能力应不低于200 kg/㎡;应设置不低于10 cm高度的脚部挡板。
● 尺寸要求:面积应不小于1.5 ㎡,长度应不小于2 m,宽度应不小于2 m或采样枪长度外延1 m。